(2016)浙0282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汉支行、慈溪市附海镇枢纽货运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汉支行,慈溪市附海镇枢纽货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汉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号。代表人: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附海镇枢纽货运站(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代表人:史项军,该站投资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126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汉支行与慈溪市附海镇枢纽货运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附海镇枢纽货运站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汉支行尚有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122.5元、执行费49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