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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铁川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川,王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铁川,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周窝镇寨子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秋立,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豆村乡吉屯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刘铁川与王秋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强制扣划的银行存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不在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