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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广来、姚建保等与张志武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武,吴广来,姚建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武,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广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保,农民。上诉人张志武与被上诉人吴广来、姚建保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按照上诉人张志武自己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两次开庭传票,均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志武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张志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边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