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水章与孙取英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379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自2007年开始,双方为被告女儿及亲戚借钱的事产生矛盾。2010年8月开始,被告去松江打工后,刚开始还能经常回家,但最近一直不回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开始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8月起被告外出打工。2015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资料复印件、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目前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为家庭琐事引起争执。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与原告和好,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和沟通,彼此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