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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梅山银、刘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山银,刘一鸣,梅山银,刘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梅山银。被执行人刘一鸣。申请执行人梅山银与被执行人刘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和已结利息9万元。本案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7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0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孝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