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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珊福与李文斌、蔡成基、陈建、曾秀卿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珊福,李文斌,蔡成基,陈建,曾秀卿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650号原告吴珊福,男,196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郑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斌,男,1972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刘宗伟、王桂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成基,男,1950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建,男,197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曾秀卿,女,194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珊福与被告李文斌、蔡成基、陈建、第三人曾秀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息诉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珊福撤回对被告李文斌、蔡成基、陈建的起诉。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俊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