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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060号罪犯邵伟明。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威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伟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30日减刑七个月;2013年6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经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伟明准予减刑一年,其刑期变更为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