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人刘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3734元(拾万叁仟柒佰叁拾肆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