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与姜胜利、乔玉宽、王英莲小额贷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姜胜利,姜利平,乔玉宽,王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胜利,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姜利平,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玉宽,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英莲,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胜利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姜胜利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30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姜利平、乔玉宽、王英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