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998号范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998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玉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