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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998号范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998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玉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