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梅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梅河口市洪达汽车施救抢险维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洪达汽车施救抢险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梅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梦有,理事长。委托代表人王延东,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洪达汽车施救抢险维修中心。法定代表人于福全,经理。本院在执行(2010)梅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梅河口市洪达汽车施救抢险维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