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刑更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城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094号罪犯王城,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所得834.25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3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城于2010年9月14日,在担任新乡市职业教育中心出纳期间,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其保管的学费、住宿费中的14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并从中渔利834.25元。2010年9月28日归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个人改造总结、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梁磊及服刑人员刘飞、郭中水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