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桃英与梅美翠、李咸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英,梅美翠,李咸坚,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956号原告:李桃英。被告:梅美翠。被告:李咸坚,号码332526193811210013。被告:李斌。原告李桃英与被告梅美翠、李咸坚、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李桃英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