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桃英与梅美翠、李咸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英,梅美翠,李咸坚,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956号原告:李桃英。被告:梅美翠。被告:李咸坚,号码332526193811210013。被告:李斌。原告李桃英与被告梅美翠、李咸坚、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李桃英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