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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任菊兰与梁宏都、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菊兰,梁宏都,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任菊兰。被执行人梁宏都。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菊兰与被执行人梁宏都、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菊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66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7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66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