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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钱小波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18号罪犯钱小波,小名“小波”,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通中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小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9��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0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钱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钱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钱小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小波,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钱小波,在2016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8分。为此,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罪犯钱小波判决后未履行财产刑,其提供了原居住地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罪犯钱小波狱内月均消费729元(同期全监罪犯月均消费374元)。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小波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不能证明其无个人财产,本院不予采信;且���犯的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期全监罪犯月均消费水平,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