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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子杰、贾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子杰,贾秀英,王涛,贾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756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社员工。被告范子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秀英,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范子杰之妻。被告王涛,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秀华,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子杰、贾秀英、王涛、贾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子杰、贾秀英、王涛、贾秀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范子杰、贾秀英、王涛、贾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米学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