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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秀贞与崔洪宝、梁善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贞,崔洪宝,梁善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46号原告杨秀贞。被告崔洪宝。被告梁善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贞与被告崔洪宝、梁善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将案件转入诉调对接中心先行调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