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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书军与河北铖锟商贸有限公司、师志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军,河北铖锟商贸有限公司,师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第27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军。被执行人河北铖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李佑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师志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书军与被执行人河北铖锟商贸有限公司、师志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书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第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