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张霞与张家港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霞,张家港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51号原告周张霞。委托代理人马玉胜。被告张家港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江峰。原告周张霞诉被告张家港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张霞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张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