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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海建与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建,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建。被执行人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志红。申请执行人姜海建与被执行人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海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余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