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商业储运有限公司浦东物流分公司诉上海圣安食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商业储运有限公司浦东物流分公司,上海圣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商业储运有限公司浦东物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炯。被执行人上海圣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春敏。申请人上海商业储运有限公司浦东物流分公司诉与被申请人上海圣安食品有限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商业储运有限公司浦东物流分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圣安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510.99元,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4,677.66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被执行人承租的歇浦路88号内2仓间部分(总面积约370平方米)及1个停车位,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案件查询单、邮寄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47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审 判 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