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魏俊清与许金山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53号原告魏某某,男,79岁,1936年生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许某某,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魏某某诉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