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吴文欢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2174号原告吴文欢,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庄泽峰,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C栋8C。负责人刘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琼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欢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文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欢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27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赖畅鹏二○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