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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3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系杨某乙爷爷),男。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双凤路水岸花都A区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531282-6。负责人李勇,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双凤路水岸花都A区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6793-5。法定代表人邱永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荣华光彩大厦B栋,组织机构代码75621530-0。法定代表人殷朝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重庆市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22号民事判决,杨某甲、杨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7时30分许,杨某丙驾驶牌照为渝AU****号东风牌小型客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从江津城区出发,经双福新区九江路行驶入福星路,向城区交通大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双福新区福星路交通大学立交桥下行隧道时,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带接触,撞击在立交桥桥墩,造成杨某丙、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丙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李某甲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丙(1975年6月19日出生)系城镇居民户口。杨某丙与李某甲于199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于2008年2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事故发生前杨某丙未再婚。杨某甲(1939年5月30日出生)系杨某丙之父,杨某甲共生育子女三人,三人均成年独立生活。杨某丙之母已先于其去世。杨某甲每月有收入1050元。另查明:渝AU****号车系李某甲所有。该车在事发前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灯光、喇叭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渝AU****号车与中央隔离带路沿第一次撞击点距离桥墩约99.2米,从第一次撞击点往车辆行驶方向的路沿上有约24.1米的压痕。该路沿高约0.23米。压痕在路沿上消失后继续在路面上向道路右侧倾斜延伸。路面上压痕终点离路沿垂直距离约1.1米,离路面压痕起点约11.8米(道路方向上的垂直距离)。距桥墩约6.1米处的中央隔离带路沿上有第二次撞击痕迹,该撞击点与桥墩之间的花带内有一条车辆碾压的泥土凹槽,凹槽长约6.28米。路面上压痕终点与第二次撞击点之间约57.2米的路面未发现有痕迹。距离桥墩约13.95米、距离道路中央隔离带约5.1米有一窨井盖,窨井盖盖面存在严重破损,但盖体钢筋结构完整。窨井盖井盖半径约为0.4米。窨井盖中心点距离第一次撞击地点约85.25米(道路方向上的垂直距离),距离第二次撞击点约7.85米(道路方向上的垂直距离)。事发当日天气为阴天。事发路段及破损的窨井盖属于管委会管理和维护。杨某甲、杨某乙一审请求法院判决原审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02940元、丧葬费284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837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617205元的50%,即308602.5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某丙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井盖破损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渝AU****号车在第一次撞击中央隔离带路沿时,距离破损窨井盖有85.25米之远,事故发生在冬天的早晨,天气系阴天,根据社会经验,驾驶员不可能在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发现较远路面井盖破损。车辆第一次撞击完全是由于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可以排除与井盖缺损的因果关系。根据车辆第一次撞击点及在路沿和路面上的摩擦痕迹可以推断,车辆在第一次撞击后向右调整方向。摩擦痕迹消失后有57.2米路面上没有车辆痕迹,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亦无法事后做出鉴定,此关键的路段无法判断车辆行驶状况,无证据证明事故车辆与井盖发生了接触,因此无法证明井盖的破损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窨井盖虽然破损但钢筋结构完整,并不影响正常通行。事故路段为三车道,井盖位于中间车道,如果采取措施恰当,完全可以避免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根据举证规则,原审原告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应举证证明井盖破损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原审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井盖破损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原审原告请求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依据,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甲、杨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杨某甲、杨某乙负担。杨某甲、杨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管委会对事发路段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导致该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2、本案中路面的塌陷、坑槽与井盖的严重破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断出渝AU****号车第一次撞击中央隔离带路沿后向右调整方向,在中间道路行驶,在行驶中发现道路存在塌陷、坑槽和井盖的严重破损,导致车辆撞击桥墩上,造成事故。管委会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分析上均能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死者驾驶车辆自己撞到桥墩上,不安全行车的行为造成的,首先是撞到路沿,第一次撞击点离井盖有80几米,他的行车路线不在同一路线上,撞击路沿后第二次又撞击路沿,第三次撞到桥墩上,我们分析他属于超速导致车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与井盖没有因果联系,上诉人认为是为了躲避井盖而撞上桥墩,属于主观臆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作出的判决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街道办的答辩意见同管委会一致。园林局答辩称:1、市政管理局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事发路段并非江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管理,因此,市政园林管理局不具备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2、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破损井盖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某乙、杨某甲二审中申请对撞击在立交桥桥墩的撞击角度和车辆撞击前的行驶轨迹进行司法鉴定。因从该鉴定的必要性与判决结果的关联性考虑,本院不予准许。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一、管委会作为该路段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消除本路段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从查明事实看,上诉人所称的路面塌陷、坑槽,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但事故现场路面有一破损井盖,破损程度为盖面严重破损、盖体钢筋结构完整。结合盖面的大小、破损程度、所处环境、对车辆的行进影响等情况判断,井盖盖面破损对道路安全构成了一定危险,但并非重大的安全隐患。二、此道路缺陷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一审查明的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看,事故车辆在经过破损井盖前,该事故已开始发生,且该事故的发生应与破损井盖无关联。从第一次撞击后在公路上出现的轮胎痕迹,其后车辆又行进了约50米(距井盖),然后又与路沿撞击造成事故,再结合事故车的撞击严重程度,可以推断出车辆在第一次撞击后未得到有效控制,驾驶人在处理方式上存在重大过错。现亦无证据证明破损井盖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原因力或作用力。因此,上诉人认为井盖的严重破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不充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雪方审判员  刘健红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