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生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徐孝蓉,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富林。本院在执行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