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2996号原告张××。被告刘一×。原告张××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纯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因感情不和,长期吵架,被告于2016年2月初离家与我分居生活,为此,曾多次劝其离婚,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财产依法分配。被告刘一×辩称,近年来双方遇矛盾沟通不畅出现不睦,发生打架后我与其分居生活,但我们夫妻感情尚好,同时在考虑子女利益的情况下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因工作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二×。婚前,原、被告关系很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夫妻遇问题沟通不畅产生矛盾,被告遂于2016年2月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否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考虑子女利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沟通不畅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不足以破裂,原、被告均应顾及以往夫妻情义和子女利益,积极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努力搞好夫妻家庭关系,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