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前执字第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治英、靳明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靳明,王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前执字第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法定代表人汤志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利丰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靳明,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靳明,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1。身份证号码:1***。被执行人王治英,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身份证号码:1***。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治英、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察前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治英、靳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可供执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靳明、王治英下落不明,且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治英、靳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荣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治英、靳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冀正平审判员 王占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