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鲁广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广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23号罪犯鲁广勇(累犯),于重庆市南川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广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2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6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鲁广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广勇,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广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广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