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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杨同堂、王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杨同堂,王艳丽,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执行人:杨同堂。被执行人:王艳丽。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杨同堂、王艳丽、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7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则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