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袁和春与王磊、安康市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和春,王磊,安康市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初1000号 原告袁和春,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安康市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温馨大厦后楼。 法定代表人刘平,女,回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和春诉被告王磊、安康市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债权暂时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和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和春撤诉。 本院决定,诉讼费6280元应减半收取3140元,免收。 审判员 罗觉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