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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志江诉孙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江,孙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435号原告李志江。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丽琴。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江诉被告孙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江于2016年6月30日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志江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