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志江诉孙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江,孙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435号原告李志江。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丽琴。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江诉被告孙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江于2016年6月30日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志江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