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郑桂兵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99号被执行人郑桂兵,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郑桂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川15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郑桂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对该判决的罚金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郑桂兵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桂兵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