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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阿拉腾敖其尔与王世林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腾敖其尔,王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738号申请人阿拉腾敖其尔,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镇,个体。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本院在执行阿拉腾敖其尔申请执行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阿拉腾敖其尔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班    永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