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某、董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81民初287号原告陈某,男,1943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告董某某,女,1950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系二原告长子),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原告陈某、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董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共育有陈某某、陈家利两子,已成家立户,家庭经济条件良好。被告陈某某系长子,原告夫妇历尽艰辛,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并结婚成家。然被告结婚后,经常和原告夫妇生气,并多次对原告夫妇进行辱骂。无奈,原告夫妇只得和被告分家另过。分家后,被告借原告能劳动而且处事不公,拒不支付赡养费用,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陈某某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夫妇多次要求支付赡养费,均遭到被告推脱和拒绝。201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后,受赠人与赠与人的次子陈家利共同各负担二赠与人的医疗费,生活费和百年的安葬费用。第六条规定,如受赠人与次子陈家利不尽赡养义务造成违约,赠与人有权收回所有财产。2013年正月被告陈某某因修缮房屋为借口,由原告陈某出面向其朋友借款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某某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14年腊月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反而将原告42英寸海尔液晶电视砸坏。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撤回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陈某某退出现居住的二原告的房屋,并不得干涉二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责令被告陈某某返还因修缮房屋所欠原告债务20000元,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自从我入住该房屋我们一起生活后,所有的一切开支都是我花的。现在我父亲一个月领的3000元退休金,比我的生活过的都好,父亲要求我每月给500元赡养费,以前他就没有提过这件事。生活中难免有摩擦。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为原告陈某与董某某之长子,现同居一院,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责令被告陈某某退出现居住的二原告的房屋,并不得干涉二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责令被告陈某某返还因修缮房屋所欠原告债务20000元,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认为在生活中一些生活基本费用由其支付,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现为纺织厂的退休工人,每月退休工资2270元。原告董某某没有工资收入。被告陈某某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经过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二原告并非因生活所迫而具状起诉,而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家庭其他矛盾所致原告具状要求赡养。被告陈某某身为原告之子,理应多尽孝道,调理好父母与妻子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家庭矛盾,让父母安享晚年。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之诉与法有据,至于原告所请求的数额结合双方收入及当地居民生活标准酌情认定。原告对支付医疗费一项庭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涉物权纠纷,第三项诉讼请求属合同纠纷;不属于本赡养纠纷所解决的范围,本院应予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原告陈某、董某某生活费共计3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起诉。上述判决履行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当月开始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