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宏信用社申请执行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南阳东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宏信用社,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南阳东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宏信用社负责人陈曦,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东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民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宏信用社申请执行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南阳东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同昌代理审判员 王 博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