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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壹对壹分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壹对壹分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壹对壹分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441号光浩国际中心27层C单元。法定代表人梁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6号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A109室。负责人许书美。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372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自驾)》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凌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