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云新与杨佳业、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新,杨佳业,杨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56号原告李云新。被告杨佳业(又名杨震亚)。被告杨云霞。原告李云新与被告杨佳业、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佳业、杨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新诉称,杨佳业尚欠他借款10万元未归还,该借款发生在杨佳业与杨云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夫妻共同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杨佳业、杨云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现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归还时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佳业、杨云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佳业于2014年1月20日向李云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云新现金人民币10万元,2-3个月归还。审理中,李云新称上述借款是其当天在中国银行取现金后交付给杨佳业的现金,未约定利息。另查明,杨佳业与杨云霞于199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李云新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杨佳业向其借款的事实,因该款发生在杨佳业与杨云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夫妻共同偿还。对于李云新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利率未进行约定,故李云新要求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归还时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时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佳业、杨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云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归还时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李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杨佳业、杨云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0.313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0.253万元,公告诉费0.06万元,由杨佳业、杨云霞负担。该款已由李云新垫付,杨佳业、杨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给李云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唯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