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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雷令江、李辉与胡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雷令江,胡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602号原告李辉,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令江,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光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县中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雷令江与被告胡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雷令江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雷令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辉、雷令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雷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缴纳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辉、雷令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