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学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学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负责人:李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秀,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宋琳琳,改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福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福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学福承担。审 判 长 : 王 扬人民陪审员 : 申 云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玉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