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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胡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玲,胡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59号申请人刘玲玲,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被执行人胡小云,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玲玲申请执行胡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胡小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胡小云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