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西安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督1号申请人:西安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