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18号申请人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楚雄市富民工业区内。被执行人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旗,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申请人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个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91727.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276元,由被执行人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