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纪双凤与郭爱香、高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双凤,郭爱香,高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纪双凤,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爱香,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发军,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纪双凤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纪双凤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撤回对郭爱香、高发军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