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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梁汝锡与关展辉、肖月琼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申12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月琼,梁汝锡,关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月琼,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邓培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汝锡,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关展辉,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肖月琼因与被申请人梁汝锡、原审被告关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月琼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在原审诉讼期间一直居住在广州市海珠区杏林大街19号701房,原审法院邮寄或者上门送达均可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再审申请人,但原审法院却以再审申请人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直到原审法院拍卖再审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时,再审申请人才知道被起诉并败诉的情况。(二)原审实体处理错误,关展辉拖欠被申请人的欠款系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借据》的借款用途是“工作之用”,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且再审申请人与关展辉的子女均己成年,既没有买房,也没有买车,家庭开支中没有大额支出,完全没有必要借款20万元来用于家庭生活。借款期间关展辉也从来没有将工作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借款纯属关展辉个人借款,与家庭生活及夫妻生活无关,再审申请人从来没有听关展辉说过有此笔借款,也从未见其将借款拿回家中使用。(三)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存疑,(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对关展辉拖欠被申请人的欠款20万元的本息及受理费2249元不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调阅了(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08号案卷宗进行审查。卷宗反映,原审中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由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提供的关展辉及肖月琼的人口资料,资料记载肖月琼的户籍地址为海珠区海幢街杏林大街17号402房,关展辉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杏林大街19号701房。上述地址与关展辉在原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送达地址一致,与肖月琼身份证上记载地址一致,故原审以上述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正确。原审卷宗记载的送达工作记录反映,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号码为8300557的办公电话联系关展辉,关展辉称肖月琼知晓本案的诉讼但拒绝到庭。原审法院已经分别采用邮寄送达和直接上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再审申请人及关展辉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因再审申请人下落不明,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法院送达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审判决实体处理的问题。本案审查的原审案号是(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的程序及实体处理是否得当,本案不予审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应于2013年9月14日之前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肖月琼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月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