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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唐秀河与崔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河,崔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57号之一原告:唐秀河,男,汉族,1957年4月21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廷强,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崔忠泉,男,汉族,1949年5月6日生,住平原县王庙镇王庙街*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东路***号。负责人:马圣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军,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河与被告崔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已与两被告达成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崔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河撤回对被告崔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减半收取129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