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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连信与宋彦红、刘彦忠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赵连信,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宋彦红,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彦忠,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连信与被执行人宋彦红、刘彦忠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督1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宋彦红、刘彦忠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