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阿毕罗叶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毕罗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更236号罪犯阿毕罗叶,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毕罗叶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阿毕罗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阿毕罗叶的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消费统计表、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肖晓阳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毕罗叶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缴纳罚金6000元。四川省越西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阿毕罗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毕罗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