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陈菊根、徐水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陈菊根,徐华平,陈秋根,徐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负责人刘云翔,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菊根,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徐华平,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陈秋根,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徐水生,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菊根、徐华平、陈秋根、徐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华平、徐水生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运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涌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