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1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唐国强、张露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60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国强、张露元、庄欠法、唐国锋、唐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莒大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唐永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