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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封俊英、康红升等与杨镇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俊英,康红升,杨镇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13-3号申请执行人封俊英。申请执行人康红升,系封俊英之夫。被执行人杨镇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建岭路5号6-2-9号,身份证号:1304041972010506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俊英、康红升与被执行人杨镇恺定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镇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